《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_T 50344-2004
1 總 則
1.0.1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地下防水工程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地下建筑工程、市政隧道、防護工程、地下鐵道等防水工程質量的驗收。
1.0.3地下防水工程中所采用的工程技術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規定。
1.0.4本規范應與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卜一2001配套使用。
1.0.5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1.1建筑結構檢測
1建筑結構檢測 inspection of building structure 為評定建筑結構工程的質量或鑒定既有建筑結構的性能等所實施的檢測工作。 2檢測批 inspection lot 檢測項目相同、質量要求和生產工藝等基本相同,由一定數量構件等構成的檢測對象。 3抽樣檢測 sampling inspection 從檢測批中抽取樣本,通過對樣本的測試確定檢測批質量的檢測方法。 4測區 testing zone 按檢測方法要求布置的,有一個或若干個測點的區域。 5測點 testing point 在測區內,取得檢測數據的檢測點。
2.1.2結構構件材料強度與缺陷檢測方法 1非破損檢測方法 method of non-destructive test 在檢測過程中,對結構的既有性能沒有影響的檢測方法。 2局部破損檢測方法 method of part-destructive test 在檢測過程中,對結構既有性能有局部和暫時的影響,但可修復的檢測方法。 3回彈法 rebound method 通過測定回彈值及有關參數檢測材料抗壓強度和強度勻質性的方法。 4超聲回彈綜合法 ultrasonic-rebound combined method 通過測定混凝土的超聲波聲速值和回彈值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方法。 5鉆芯法 drilled core method 通過從結構或構件中鉆取圓柱狀試件檢測材料強度的方法。 6超聲法 ultrasonic method 通過測定超聲脈沖波的有關聲學參數檢測非金屬材料缺陷和抗壓強度的方法。 7后裝拔出法 post-install pull-out method 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層安裝拔出儀進行拔出力的測試,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方法。 8貫入法 penetration method 通過測定鋼釘貫入深度值檢測構件材料抗壓強度的方法。 9原位軸壓法 the method of axial compression in situ on brick wall 用原位壓力機在燒結普通磚墻體上進行抗壓測試,檢測砌體抗壓強度的方法。 10扁式液壓頂法 the method of flat jack 用扁式液壓千斤頂在燒結普通磚墻體上進行抗壓測試,檢測砌體的壓應力、彈性模量、抗壓強度的方法。 11原位單剪法 the method of single shear 在燒結普通磚墻體上沿單個水平灰縫進行抗剪測試,檢測砌體抗剪強度的方法。 12雙剪法 the method of double shear 在燒結普通磚墻體上對單塊順磚進行雙面抗剪測試,檢測砌體抗剪強度的方法。 13砂漿片剪切法 the method of mortar flake 用砂漿測強儀測定砂漿片的抗剪承載力,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的方法。 14推出法 the method of push out 用推出儀從燒結普通磚墻體上水平推出單塊丁磚,根據測得的水平推力及推出磚下的砂漿飽和度來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的方法。 15點荷法 the method of point load 對試樣施加點荷載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的方法。 16筒壓法 the method of column 將取樣砂漿破碎、烘干并篩分成一定級配要求的顆粒,裝入承壓筒并施加筒壓荷載后,測定其破碎程度,用筒壓比來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的方法。 17射釘法 the method of powder actuated shot 用射釘槍將射釘射入墻體的水平灰縫中,依據射釘的射入量檢測砌筑砂漿抗壓強度的方法。 18超聲波探傷 ultrasonic inspection 采用超聲波探傷儀檢測金屬材料或焊縫缺陷的方法。 19射線探傷 radiographic inspection 用x射線或γ射線透照鋼工件,從熒光屏或所得底片上檢測鋼材或焊縫缺陷的方法。 20磁粉探傷 magnetic partide inspection 根據磁粉在試件表面所形成的磁痕檢測鋼材表面和近表面裂紋等缺陷的方法。 21滲透探傷 penetrant inspection 用滲透劑檢測材料表面裂紋的方法。
2.1.3結構、構件幾何尺寸 1標高 normal height 建筑物某一確定位置相對于±0.000的垂直高度。 2軸線位移 displacement of axies 結構或構件軸線實際位置與設計要求的偏差。 3垂直度 degree of gravity vertical 在規定高度范圍內,構件表面偏離重力線的程度。 4平整度 degree of plainness 結構構件表面凹凸的程度。 5尺寸偏差 dimensional errors 實際幾何尺寸與設計幾何尺寸之間的差值。 6撓度 deflection 在荷載等作用下,結構構件軸線或中性面上某點由撓曲引起垂直于原軸線或中性面方向上的線位移。 7變形 deformation 作用引起的結構或構件中兩點間的相對位移。
2.1.4結構構件缺陷與損傷 1蜂窩 honey comb 構件的混凝土表面因缺漿而形成的石子外露酥松等缺陷。 2麻面 pockmark 混凝土表面因缺漿而呈現麻點、凹坑和氣泡等缺陷。 3孔洞 cavitation 混凝土中超過鋼筋保護層厚度的孔穴。 4露筋 reveal of reinforcement 構件內的鋼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的缺陷。 5 龜裂 map cracking 構件表面呈現的網狀裂縫。 6裂縫 crack 從建筑結構構件表面伸入構件內的縫隙。 7疏松 loose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實的缺陷。 8混凝土夾渣concrete slag inclusion 混凝土中夾有雜物且深度超過保護層厚度的缺陷。 9焊縫夾渣 weld slag inclusion 焊接后殘留在焊縫中的熔渣。 10焊縫缺陷 weld defects 焊縫中的裂紋、夾渣、氣孔等。 11腐蝕 corrosion 建筑構件直接與環境介質接觸而產生物理和化學的變化,導致材料的劣化。 12銹蝕 rust 金屬材料由于水份和氧氣等的電化學作用而產生的腐蝕現象。 13損傷 damage 由于荷載、環境侵蝕、災害和人為因素等造成的構件非正常的位移、變形、開裂以及材料的破損和劣化等。
2.1.5檢測數據統計 1均值 mean 隨機變量取值的平均水平,本標準中也稱之為0.5分位值。 2方差 variance 隨機變量取值與其均值之差的二次方的平均值。 3標準差 standard deviation 隨機變量方差的正平方根。 4樣本均值 sample mean 樣本X1,……XN的算術平均值。 5樣本方差 sample variance 樣本分量與樣本均值之差的平方和為分子,分母為樣本容量減1。 6樣本標準差 sample standard deviation 樣本方差的正平方根。 7樣本 sample 按一定程序從總體(檢測批)中抽取的一組(一個或多個)個體。 8個體 可以單獨取得一個檢驗或檢測數據代表值的區域或構件。 9樣本容量 sample size 樣本中所包含的個體的數目。 10標準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與隨機變量分布函數0.05概率(具有95%保證率)相應的值,本標準也稱之為0.05 分位值。
2.2 符號
3 基本規定
3.1 建筑結構檢測范圍和分類
3.1.1建筑結構的檢測可分為建筑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和既有建筑結構性能的檢測。
3.1.2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建筑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
1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驗數量不足;
2 對施工質量的抽樣檢測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
3 對施工質量有懷疑或爭議,需要通過檢測進一步分析結構的可靠性;
4 發生工程事故,需要通過檢測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對結構可靠性的影響。
3.1.3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既有建筑結構現狀缺陷和損傷、結構構件承載力、結構變形等涉及結構性能的項目進行檢測:
1 建筑結構安全鑒定;
2 建筑結構抗震鑒定;
3 建筑大修前的可靠性鑒定;
4 建筑改變用途、改造、加層或擴建前的鑒定;
5 建筑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要繼續使用的鑒定;
6 受到災害、環境侵蝕等影響建筑的鑒定;
7 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工程質量有懷疑或爭議。
3.1.4建筑結構的檢測應為建筑結構工程質量的評定或建筑結構性能的鑒定提供真實、可靠、有效的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
3.1.5建筑結構的檢測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和建筑結構工程質量評定或既有建筑結構性能鑒定的需要合理確定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案。
3.1.6對于重要和大型公共建筑宜進行結構動力測試和結構安全性監測。
3.2 檢測工作程序與基本要求
3.2.1建筑結構檢測工作程序,宜按圖3.2.1的框圖進行。
3.2.2現場和有關資料的調查,應包括下列工作內容:
1 收集被檢測建筑結構的設計圖紙、設計變更、施工記錄、施工驗收和工程地質勘察等資料;
2 調查被檢測建筑結構現狀缺陷,環境條件,使用期間的加固與維修情況和用途與荷載等變更情況;
3 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
4 進一步明確委托方的檢測目的和具體要求,并了解是否已進行過檢測。
3.2.3建筑結構的檢測應有完備的檢測方案,檢測方案應征求委托方得意見,并應經過審定。
3.2.4建筑結構的檢測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概況,主要包括結構類型、建筑面積、總層數、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建造年代等;
2 檢測目的或委托方的檢測要求;
3 檢測依據,主要包括檢測所依據的標準及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4 檢測項目和選用的檢測方法以及檢測的數量;
5 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情況;
6 檢測工作進度計劃;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檢測中的安全措施;。
9 檢測中的環保措施。
3.2.5檢測時應確保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在檢定或校準周期內,并處于正常狀態。儀器設備的精度應滿足檢測項目的要求。
3.2.6檢測的原始記錄,應記錄在專用記錄紙上,數據準確、字跡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記、涂改,如有筆誤,應進行杠改。當采用自動記錄時,應符合有關要求。原始記錄必須由檢測及記錄人員簽字。
3.2.7現場取樣的試件或試樣應予以標識并妥善保存。
3.2.8當發現檢測數據數量不足或檢測數據出現異常情況時,應補充檢測。
3.2.9建筑結構現場檢測工作結束后,應及時修補因檢測造成的結構或構件局部的損傷。修補后的結構構件,應滿足承載力的要求。
3.2.10建筑結構的檢測數據計算分析工作完成后,應及時提出相應的檢測報告。
3.3 檢測方法和抽樣方案
3.3.1建筑結構的檢測,應根據檢測項目、檢測目的、建筑結構狀況和現場條件選擇適宜的檢測方法。
3.3.2建筑結構的檢測,可選用下列檢測方法:
1 有相應標準的檢測方法;
2 有關規范、標準規定或建議的檢測方法;
3 參照本條第1款的檢測標準,擴大其適用范圍的檢測方法;
4 檢測單位自行開發或引進的檢測方法。
3.3.3選用有相應標準的檢測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對于通用的檢測項目,應選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2 對于有地區特點的檢測項目,可選用地方標準;
3 對同一種方法,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一致時,有地區特點的部分宜按地方標準執行,檢測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操作要求應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
4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規定與實際情況確有差異或存在明顯不適用問題時,可對相應規定做適當調整或修正,但調整與修正應有充分的依據;調整與修正的內容應在檢測方案中予以說明,必要時應向委托方提供調整與修正的檢測細則。
3.3.4采用有關規范、標準規定或建議的檢測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當檢測方法有相應的檢測標準時,應按本章第3.3.3條的規定執行;
2 當檢測方法沒有相應的檢測標準時,檢測單位應有相應的檢測細則;檢測細則應對檢測用儀器設備、操作要求、數據處理等做出規定。
3.3.5采用擴大相應檢測標準適用范圍的檢測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所檢測項目的目的與相應檢測標準相同;
2 檢測對象的性質與相應檢測標準檢測對象的性質相近;
3 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因檢測對象性質差異而存在的檢測誤差;
4 檢測單位應有相應的檢測細則,在檢測方案中應予以說明,必要時應向委托方提供檢測細則。
3.3.6采用檢測單位自行開發或引進的檢測儀器及檢測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該儀器或方法必須通過技術鑒定,并具有一定的工程檢測實踐經驗;
2 該方法應事先與已有成熟方法進行比對試驗;
3 檢測單位應有相應的檢測細則,檢測細則應符合本章第3.3.4條第2款的要求,并給出測試誤差或測試結果的不確定度;
4 在檢測方案中應予以說明,必要時應向委托方提供檢測細則
3.3.7現場檢測宜選用對結構或構件無損傷的檢測方法。當選用局部破損的取樣檢測方法或原位檢測方法時,宜選擇結構構件受力較小的部位,并不應損害結構的安全性
3.3.8當對古建筑和有紀念性的既有建筑結構進行檢測時,應避免對建筑結構造成損傷。
3.3.9重要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結構動力測試,應根據結構的特點和檢測的目的,分別采用環境振動和激振等方法。
3.3.10重要大型工程和新型結構體系的安全性監測,應根據結構的受力特點制定監測方案,并應對監測方案進行論證。
3.3.11 建筑結構檢測的抽樣方案,可根據檢測項目的特點按下列原則選擇:
1 外部缺陷的檢測,宜選用全數檢測方案。
2 幾何尺寸與尺寸偏差的檢測,宜選用一次或二次計數抽樣方案。
3 結構連接構造的檢測,應選擇對結構安全影響大的部位進行抽樣。
4 構件結構性能的實荷檢驗,應選擇同類構件中荷載效應相對較大和施工質量相對較差構件或受到災害影響、環境侵蝕影響構件中有代表性的構件。
5 按檢測批檢測的項目,應進行隨機抽樣,且最小樣本容量宜符合本標準第3.3.13條的規定。
6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300或相應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的抽樣方案。
3.3.12當為下列情況時,檢測對象可以是單個構件或部分構件;但檢測結論不得擴大到未檢測的構件或范圍。
1 委托方指定檢測對象或范圍;
2 因環境侵蝕或火災、爆炸、高溫以及人為因素等造成部分構件損傷時。
3.3.13建筑結構檢測中,檢測批的最小樣本容量不宜小于表3.3.13的限定值。
1 計數抽樣檢測的對象為主控項目時,正常一次抽樣應按表3.3.14-1判定,正常二次抽樣應按表3.3.14-2判定。
2 計數抽樣檢測的對象為一般項目時,正常一次抽樣應按表3.3.14-3判定,正常二次抽樣應按表3.3.14-4判定。
3.3.15計量抽樣檢測批的檢測結果,宜提供推定區間。推定區間的置信度宜為0.90,并使錯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均為0.05。特殊情況下,推定區間的置信度可為0.85,使漏判概率為0.10,錯判概率仍為0.05。
3.3.16 結構材料強度計量抽樣的檢測結果,推定區間的上限值與下限值之差值應予以限制,不宜大于材料相鄰強度等級的差值和推定區間上限值與下限值算術平均值的10%兩者中的較大值。
3.3.17當檢測批的檢測結果不能滿足第3.3.15條和第3.3.16條的要求時,可提供單個構件的檢測結果,單個構件的檢測結果的推定應符合相應檢測標準的規定。
3.3.18檢測批中的異常數據,可予以舍棄;異常數據的舍棄應符合《正態樣本異常值的判斷和處理》GB 4883或其他標準的規定。
3.3.19檢測批的標準差σ為未知時,計量抽樣檢測批均值μ(0.5分位值)的推定區間上限值和下限值可按式(3.3.19)計算。
3.3.20檢測批的標準差σ為未知時,計量抽樣檢測批具有95%保證率的標準值(0.05分位值)x k的推定區間上限值和下限值可按式(3.3.20)計算。
3.3.21計量抽樣檢測批的判定,當設計要求相應數值小于或等于推定上限值時,可判定為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要求相應數值大于推定上限值時,可判定為低于設計要求。
3.4 既有建筑的檢測
3.4.1既有建筑除了在遇到本標準第3.1.3條規定的情況下應進行建筑結構的檢測外,宜有正常的檢查制度和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建筑結構的常規檢測。
3.4.2既有建筑正常的檢查工作可由建筑物的產權所有者、管理者或業主實施,檢查對象可為建筑構件表面的裂縫、損傷、過大的位移或變形,建筑物內外裝飾層是否出現脫落空鼓,欄桿扶手是否松動失效等;既有工業建筑的正常檢查工作可結合生產設備的年檢進行。
3.4.3當年檢發現存在影響既有建筑正常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維修;當發現影響結構安全的問題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建筑結構的檢測。
3.4.4建筑結構在其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常規檢測,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時間應根據建筑結構的具體情況確定。
3.4.5建筑結構的常規檢測應根據既有建筑結構的設計質量、施工質量、使用環境類別等確定檢測重點、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
3.4.6建筑結構的常規檢測宜以下列部位為檢測重點:
1 出現滲水漏水部位的構件;
2 受到較大反復荷載或動力荷載作用的構件;
3 暴露在室外的構件;
4 受到腐蝕性介質侵蝕的構件;
5 受到污染影響的構件;
6 與侵蝕性土壤直接接觸的構件;
7 受到凍融影響的構件;
8 委托方年檢懷疑有安全隱患的構件;
9 容易受到磨損、沖撞損傷的構件。
3.4.7實施建筑結構常規檢測的單位應向委托方提供有關結構安全性、使用安全性及結構耐久性等方面的有效檢測數據和檢測結論。
3.5 檢測結果評定和檢測報告
3.5.1建筑結構檢測結果的評定,應符合本標準和相應標準規范的規定。
3.5.2建筑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報告應做出所檢測項目是否符合設計文件要求或相應驗收規范規定的評定。既有建筑結構性能的檢測報告應給出所檢測項目的評定結論,并能為建筑結構的鑒定提供可靠的依據。
3.5.3檢測報告應結論準確、用詞規范、文字簡練,對于當事方容易混淆的術語和概念可書面予以解釋。
3.5.4檢測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委托單位名稱;
2 建筑工程概況,包括工程名稱、結構類型、規模、施工日期及現狀等;
3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名稱;
4 檢測原因、檢測目的,以往檢測情況概述;
5 檢測項目、檢測方法及依據的標準;
6 抽樣方案及數量;
7 檢測日期,報告完成日期;
8 檢測項目的主要分類檢測數據和匯總結果;檢測結果、檢測結論;
9 主檢、審核和批準人員的簽名。
3.6 檢測單位和檢測人員
3.6.1承接建筑結構檢測工作的檢測機構,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資質條件要求。
3.6.2檢測單位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相應的技術能力。
3.6.3建筑結構檢測所用的儀器和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計量檢定機構的有效檢定(校準)證書或自校證書。
3.6.4檢測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上崗資格,對特殊的檢測項目,檢測人員應有相應的檢測資格證書。
3.6.5現場檢測工作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檢測人員承擔。
4 混凝土結構
4.1 一般規定
4.1.1本章適用于現澆混凝土及預制混凝土結構與構件質量或性能的檢測。
4.1.2混凝土結構的檢測可分為原材料性能、混凝土強度、混凝土構件外觀質量與缺陷、尺寸與偏差、變形與損傷和鋼筋配置等項工作,必要時,可進行結構構件性能的實荷檢驗或結構的動力測試。
4.2 原材料性能
4.2.1混凝土原材料的質量或性能,可按下列方法檢測:
1 當工程尚有與結構中同批、同等級的剩余原材料時,可按有關產品標準和相應檢測標準的規定對與結構工程質量問題有關聯的原材料進行檢驗;
2 當工程沒有與結構中同批、同等級的剩余原材料時,可從結構中取樣,檢測混凝土的相關質量或性能。
4.2.2鋼筋的質量或性能,可按下列方法檢測:
1 當工程尚有與結構中同批的鋼筋時,可按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進行鋼筋力學性能檢驗或化學成分分析;
2 需要檢測結構中的鋼筋進行時,可在構件中截取鋼筋進行力學性能檢驗或化學成分分析;進行鋼筋力學性能的檢驗時,同一規格鋼筋的抽檢數量應不少于一組;
3 鋼筋力學性能和化學成分的評定指標,應按有關鋼筋產品標準確定。
4.2.3既有結構鋼筋抗拉強度的檢測,可采用鋼筋表面硬度等非破損檢測方法與取樣檢驗相結合的方法。
4.2.4需要檢測銹蝕鋼筋、受火災影響等鋼筋的性能時,可在構件中截取鋼筋進行力學性能檢測。在檢測報告中應對測試方法與標準方法的不符合程度和檢測結果的適用范圍等予以說明。
4.3 混凝土強度
4.3.1結構或構件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檢測,可采用回彈法、超聲回彈綜合法、后裝拔出法或鉆芯法等方法,檢測操作應分別遵守相應技術規程的規定。
4.3.2除了有特殊的檢測目的之外,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回彈法時,被檢測混凝土的表層質量應具有代表性,且混凝土的抗壓強度和齡期不應超過相應技術規程限定的范圍;
2 采用超聲回彈綜合法時,被檢測混凝土的內外質量應無明顯差異,且混凝土的抗壓強度不應超過相應技術規程限定的范圍;
3 采用后裝拔出法時,被檢測混凝土的表層質量應具有代表性,且混凝土的抗壓強度和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粒徑不應超過相應技術規程限定的范圍;
4 當被檢測混凝土的表層質量不具有代表性時,應采用鉆芯法;當被檢測混凝土的齡期或抗壓強度超過回彈法、超聲回彈綜合法或后裝拔出法等相應技術規程限定的范圍時,可采用鉆芯法或鉆芯修正法。
5 在回彈法、超聲回彈綜合法或后裝拔出法適用的條件下,宜進行鉆芯修正或利用同條件養護立方體試塊的抗壓強度進行修正。
4.3.3采用鉆芯修正法時,宜選用總體修正量的方法?傮w修正量方法中的芯樣試件換算抗壓強度樣本的均值fcor,m,應按本標準第3.3.19條的規定確定推定區間,推定區間應滿足本標準第3.3.15條和第3.3.16條的要求;總體修正量Δtot和相應的修正可按式(4.3.3)計算:
4.3.4當鉆芯修正法不能滿足第4.3.3條的要求時,可采用對應樣本修正量、對應樣本修正系數或一一對應修正系數的修正方法;此時直徑100mm混凝土芯樣試件的數量不應少于6個;現場鉆取直徑100mm的混凝土芯樣確有困難時,也可采用直徑不小于70mm的混凝土芯樣,但芯樣試件的數量不應少于9個。一一對應的修正系數,可按相關技術規程的規定計算。對應樣本的修正量Δloc和修正系數ηloc,可按式(4.3.4-1)計算;
4.3.5檢測批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推定,宜按本標準第3.3.20條的規定確定推定區間,推定區間應滿足本標準第3.3.15條和第3.3.16條的要求,可按本標準第3.3.21條的規定進行評定。單個構件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推定,可按相應技術規程的規定執行。
4.3.6混凝土的抗拉強度,可采用對直徑100mm的芯樣試件施加劈裂荷載或直拉荷載的方法檢測;劈裂荷載的施加方法可參照《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 50081的規定執行,直拉荷載的施加方法可按《鉆芯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技術規程》CECS 03的規定執行。
4.3.7受到環境侵蝕或遭受火災、高溫等影響構件中未受到影響部分混凝土的強度,可采用下列方法檢測:
1 采用鉆芯法檢測,在加工芯樣試件時,應將芯樣上混凝土受影響層切除;混凝土受影響層的厚度可依據具體情況分別按最大碳化深度、混凝土顏色產生變化的最大厚度、明顯損傷層的最大厚度確定,也可按芯樣側表面硬度測試情況確定;
2 混凝土受影響層能剔除時,可采用回彈法或回彈加鉆芯修正的方法檢測,但回彈測區的質量應符合相應技術規程的要求。
4.4 混凝土構件外觀質量與缺陷
4.4.1混凝土構件外觀質量與缺陷的檢測可分為蜂窩、麻面、孔洞、夾渣、露筋、裂縫、疏松區和不同時間澆筑的混凝土結合面質量等項目。
4.4.2混凝土構件外觀缺陷,可采用目測與尺量的方法檢測;檢測數量,對于建筑結構工程質量檢測時宜為全部構件;炷翗嫾庥^缺陷的評定方法,可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確定。
4.4.3結構或構件裂縫的檢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檢測項目,應包括裂縫的位置、長度、寬度、深度、形態和數量;裂縫的記錄可采用表格或圖形的形式;
2 裂縫深度,可采用超聲法檢測,必要時可鉆取芯樣予以驗證;
3 對于仍在發展的裂縫應進行定期觀測,提供裂縫發展速度的數據;
4 裂縫的觀測,應按《建筑變形測量規程》JGJ/T8的有關規定進行。
4.4.4混凝土內部缺陷的檢測,可采用超聲法、沖擊反射法等非破損方法;必要時可采用局部破損方法對非破損的檢測結果進行驗證。采用超聲法檢測混凝土內部缺陷時,可參照《超聲法檢測混凝土缺陷技術規程》CECS21的規定執行。
4.5 尺寸與偏差
4.4.1混凝土結構構件的尺寸與偏差的檢測可分為下列項目:
1 構件截面尺寸;
2 標高;
3 軸線尺寸;
4 預埋件位置;
5 構件垂直度;
6 表面平整度。
4.5.2現澆混凝土結構及預制構件的尺寸,應以設計圖紙規定的尺寸為基準確定尺寸的偏差,尺寸的檢測方法和尺寸偏差的允許值應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確定。
4.5.3對于受到環境侵蝕和災害影響的構件,其截面尺寸應在損傷最嚴重部位量測,在檢測報告中應提供量測的位置和必要的說明。
4.6 變形與損傷
4.6.1混凝土結構或構件變形的檢測可分為構件的撓度、結構的傾斜和基礎不均勻沉降等項目;混凝土結構損傷的檢測可分為環境侵蝕損傷、災害損傷、人為損傷、混凝土有害元素造成的損傷以及預應力錨夾具的損傷等項目。
4.6.2混凝土構件的撓度,可采用激光測距儀、水準儀或拉線等方法檢測。
4.6.3混凝土構件或結構的傾斜,可采用經緯儀、激光定位儀、三軸定位儀或吊錘的方法檢測,宜區分傾斜中施工偏差造成的傾斜、變形造成的傾斜、災害造成的傾斜等。
4.6.4混凝土結構的基礎不均勻沉降,可用水準儀檢測;當需要確定基礎沉降的發展情況時,應在混凝土結構上布置測點進行觀測,觀測操作應遵守《建筑變形測量規程》JGJ/T8的規定;混凝土結構的基礎累計沉降差,可參照首層的基準線推算。
4.6.5混凝土結構受到的損傷時,可按下列規定進行檢測:宜確定損傷對混凝土結構的安全及耐久性影響的程度,對于不同原因造成的損傷,:
1 對環境侵蝕,應確定侵蝕源、侵蝕程度和侵蝕速度;
2 對混凝土的凍傷,可按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進行檢測,并測定凍融損傷深度、面積;
3 對火災等造成的損傷,應確定災害影響區域和受災害影響的構件,確定影響程度;
4 對于人為的損傷,應確定損傷程度;
5 宜確定損傷對混凝土結構的安全性及耐久性影響的程度。
4.6.6當懷疑水泥中游離氧化鈣(f-CaO)對混凝土質量構成影響時,可按本標準附錄B進行檢測。
4.6.7混凝土存在堿骨料反應隱患時,可從混凝土中取樣,按《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JGJ53檢測骨料的堿活性,按相關標準的規定檢測混凝土中的堿含量。
4.6.8混凝土中性化(碳化或酸性物質的影響)的深度,可用濃度為1%的酚酞酒精溶液(含20%的蒸餾水)測定,將酚酞酒精溶液滴在新暴露的混凝土面上,以混凝土變色與未變色的交接處作為混凝土中性化的界面。
4.6.9混凝土中氯離子的含量,可按本標準附錄C進行檢測。
4.6.10對于未封閉在混凝土內的預應力錨夾具的損傷,可用卡尺、鋼尺直接量測。
4.7 鋼筋的配置與銹蝕
4.7.1鋼筋配置的檢測可分為鋼筋位置、保護層厚度、直徑、數量等項目。 4.7.2 鋼筋位置、保護層厚度和鋼筋數量,宜采用非破損的雷達法或電磁感應法進行檢測,必要時可鑿開混凝土進行鋼筋直徑或保護層厚度的驗證。
4.7.3有相應檢測要求時,可對鋼筋的錨固與搭接、框架節點及柱加密區箍筋和框架柱與墻體的拉結筋進行檢測。
4.7.4鋼筋的銹蝕情況,可按本標準附錄D進行檢測。
4.8 構件性能實荷檢驗與結構動測
4.8.1需要確定混凝土構件的承載力、剛度或抗裂等性能時,可進行構件性能的實荷檢驗。
4.8.2構件性能檢驗的加載與測試方法,應根據設計要求以及構件的實際情況確定。
4.8.3構件性能的實荷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獨立構件的實荷檢驗,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規定進行;
2 構件性能實荷檢驗的荷載布置、檢驗方法和量測方法,按照《混凝土結構試驗方法標準》GB50152的要求確定;
3 實荷檢驗應確保安全。 4.8.4 當僅對結構的一部分做實荷檢驗時,應使有問題部分或可能的薄弱部位得到充分的檢驗。
4.8.5重要和大型公共建筑中混凝土結構的動力測試方法,可按本標準附錄E確定。
5 砌體結構
5.1 一般規定
4.8.1本章適用于磚砌體、砌塊砌體和石砌體結構與構件的質量或性能的檢測。
4.8.2砌體結構的檢測可分為砌筑塊材、砌筑砂漿、砌體強度、砌筑質量與構造以及損傷與變形等項工作。具體實施的檢測工作和檢測項目應根據施工質量驗收或鑒定工作的需要和現場的檢測條件等具體情況確定。
5.2 砌筑塊材
5.2.1砌筑塊材的檢測可分為砌筑塊材的強度及強度等級、尺寸偏差、外觀質量、抗凍性能、塊材品種等檢測項目。
5.2.2砌筑塊材的強度,可采用取樣法、回彈法、取樣結合回彈的方法或鉆芯的方法檢測。
5.2.3砌筑塊材強度的檢測,應將塊材品種相同、強度等級相同、質量相近、環境相似的砌筑構件劃為一個檢測批,每個檢測批砌體的體積不宜超過250m3。
5.2.4鑒定工作需要依據砌筑塊材強度和砌筑砂漿強度確定砌體強度時,砌筑塊材強度的檢測位置宜與砌筑砂漿強度的檢測位置對應。
5.2.5除了有特殊的檢測目的之外,砌筑塊材強度的檢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取樣檢測的塊材試樣和塊材的回彈測區,外觀質量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合格要求,不應選擇受到災害影響或環境侵蝕作用的塊材作為試樣或回彈測區;
2 塊材的芯樣試件,不得有明顯的缺陷。
5.2.6砌筑塊材強度等級的評定指標可,按相應產品標準確定。
5.2.7磚和砌塊的取樣檢測,檢測批試樣的數量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當對檢測批進行推定時,塊材試樣的數量尚應滿足本標準第3.3.15條和第3.3.16條對推定區間的要求;塊材試樣強度的測試方法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當符合本章第5.2.3條和第5.2.5條的要求時,建筑工程剩余的砌筑塊材可作為塊材試樣使用。
5.2.8采用回彈法檢測燒結普通磚的抗壓強度時,檢測操作可按本標準附錄F的規定執行。燒結普通磚的回彈值與換算抗壓強度之間換算關系應通過專門的試驗確定,當采用附錄F的換算關系時,應進行驗證。
5.2.9采用取樣結合回彈的方法檢測燒結普通磚的抗壓強度時,檢測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本標準附錄F布置回彈測區、確定檢測的磚樣、進行回彈測試并計算換算抗壓強度值f1,i;
2 在進行了回彈測試的磚樣中選擇10塊磚取樣作為塊材試樣,按本章第5.2.7條進行塊材 試樣抗壓強度的測試,并計算抗壓強度平均值f*1,m;
3 參照本標準式(4.3.4-1)確定對應樣本的修正量Δloc或對應樣本的修正系數ηloc:
4 參照本標準式(4.3.4-2)進行修正計算,得到修正后的回彈換算抗壓強度值,按本標準第3.3.19條或第3.3.20條確定推定區間。
5.2.10當條件具備時,其他塊材的抗壓強度也可采用取樣結合回彈的方法檢測,檢測操作可參照本章第5.2.9條的規定進行。
5.2.11石材強度,可采用鉆芯法或切割成立方體試塊的方法檢測;其中鉆芯法檢測操作宜符合下列規定:
1 芯樣試件的直徑可為70mm,高徑比為1.0±0.05;
2 芯樣的端面應磨平,加工質量宜符合《鉆芯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技術規程》CECS 03的要求;
3 按相關規定測試芯樣試件的抗壓強度;可將直徑70mm芯樣試件抗壓強度乘以1.15的系數,換算成70mm立方體試塊抗壓強度;
4 石材強度的推定,可按本標準第3.3.19條確定石材強度的推定區間。
5.2.12鑒定工作需要確定環境侵蝕、火災或高溫等對砌筑塊材強度的影響時,可采取取樣的檢測方法,塊材試樣強度的測試方法和評定方法可按相應產品標準確定。在檢測報告中應明確說明檢測結果的適用范圍。
5.2.13磚和砌塊尺寸及外觀質量檢測可采用取樣檢測或現場檢測的方法,檢測操作宜符合下列規定:
1 磚和砌塊尺寸的檢測,每個檢測批可隨機抽檢20塊塊材,現場檢測可僅抽檢外露面。單個塊材尺寸的評定指標可按現行相應產品標準確定。檢測批的判定,應按本標準表3.3.14-3或表3.3.14-4的規定進行檢測批的合格判定。
2 磚和砌塊外觀質量的檢查可分為缺棱掉角、裂紋、彎曲等,F場檢查,可檢查磚或塊材的外露面。檢查方法和評定指標應按現行相應產品標準確定。檢測批的判定,應按本標準表3.3.14-3或表3.3.14-4進行檢測批的合格判定。第一次的抽樣數可為50塊磚或砌塊。
5.2.14砌筑塊材外觀質量不符合要求時,可根據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降低砌筑塊材的抗壓強度;砌筑塊材的尺寸為負偏差時,應以實測構件的截面尺寸作為構件安全性驗算和構造評定的參數。
5.2.15工程質量評定或鑒定工作有要求時,應核查結構特殊部位塊材的品種及其質量指標。
5.2.16砌筑塊材其他性能的檢測,可參照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進行。
5.3 砌筑砂漿
5.3.1砌筑砂漿的檢測可分為砂漿強度及砂漿強度等級、品種、抗凍性和有害元素含量等項目。
5.3.2砌筑砂漿強度的檢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砌筑砂漿的強度,宜采用取樣的方法檢測,如推出法、筒壓法、砂漿片剪切法、點荷法等。
2 砌筑砂漿強度的勻質性,可采用非破損的方法檢測,如回彈法、射釘法、貫入法、超聲法、超聲回彈綜合法等。當這些方法用于檢測既有建筑砌筑砂漿強度時,宜配合有取樣的檢測方法。
3 推出法、筒壓法、砂漿片剪切法、點荷法、回彈法和射釘法的檢測操作應遵守《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50315的規定;采用其他方法時,應遵守《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 50315的原則,檢測操作應遵守相應檢測方法標準的規定。
5.3.3當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采用取樣法中的點荷法、剪切法、沖擊法檢測砌筑砂漿強度時,除提供砌筑砂漿強度必要的測試參數外,還應提供受影響層的深度:
1 砌筑砂漿表層受到侵蝕、風化、剔鑿、凍害影響的構件;
2 遭受火災影響的構件;
3 使用年數較長的結構。
5.3.4工程質量評定或鑒定工作有要求時,應核查結構特殊部位砌筑砂漿的品種及其質量指標。
5.3.5砌筑砂漿的抗凍性能,當具備砂漿立方體試塊時,應按《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JGJ70的規定進行測定,當不具備立方體試塊或既有結構需要測定砌筑砂漿的抗凍性能時,可按下列方法進行檢測:
1 采用取樣檢測方法;
2 將砂漿試件分為兩組,一組做抗凍試件,一組做比對試件;
3 抗凍組試件按《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JGJ 70的規定進行抗凍試驗,測定試驗后砂漿的強度;
4 比對組試件砂漿強度與抗凍組試件同時測定;
5 取兩組砂漿試件強度值的比值評定砂漿的抗凍性能。
5.2.6砌筑砂漿中氯離子的含量,可參照本標準第4.6.9條提出的方法測定。
5.4 砌體強度
5.4.1砌體的強度,可采用取樣的方法或現場原位的方法檢測。
5.4.2砌體強度的取樣檢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取樣檢測不得構成結構或構件的安全問題;
2 試件的尺寸和強度測試方法應符合《砌體基本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J129的規定;
3 取樣操作宜采用無振動的切割方法,試件數量應根據檢測目的確定;
4 測試前應對試件局部的損傷予以修復,嚴重損傷的樣品不得作為試件;
5 砌體強度的推定,可按本標準第3.3.19條確定砌體強度均值的推定區間或按本標準第3.3.20條確定砌體強度標準值的推定區間;推定區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3.15條和第3.3.16條的要求;
6 當砌體強度標準值的推定區間不滿足本條第6款的要求時,也可按試件測試強度的最小值確定砌體強度的標準值,此時試件的數量不得少于3件,也不宜大于6件,且不應進行數據的舍棄。
5.5.3燒結普通磚砌體的抗壓強度,可采用扁式液壓頂法或原位軸壓法檢測;燒結普通磚砌體的抗剪強度,可采用原位雙剪法或單剪法檢測;檢測操作應遵守《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 50315的規定。砌體強度的推定,宜按本標準第3.3.20條確定砌體強度標準值的推定區間,推定區間應符合本標準第3.3.15條和第3.3.16條的要求;當該要求不能滿足時,也可按《砌體工程現場檢測技術標準》GB/T 50315進行評定。
5.4.4遭受環境侵蝕和火災等災害影響砌體的強度,可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按第5.4.2條和第5.4.3條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在檢測報告中應明確說明試件狀態與相應檢測標準要求的不符合程度和檢測結果的適用范圍。
5.5 砌筑質量與構造
5.5.1砌筑構件的砌筑質量檢測可分為砌筑方法、灰縫質量、砌體偏差和留槎及洞口等項目。 砌體結構的構造檢測可分為砌筑構件的高厚比、梁墊、壁柱、預制構件的擱置長度、大型構件端部的錨固措施、圈梁、構造柱或芯柱、砌體局部尺寸及鋼筋網片和拉結筋等項目。
5.5.2既有砌筑構件砌筑方法、留槎、砌筑偏差和灰縫質量等,可采取剔鑿表面抹灰的方法檢測。當構件砌筑質量存在問題時,可降低該構件的砌體強度
5.5.3砌筑方法的檢測,應檢測上、下錯縫,內外搭砌等是否符合要求。
5.5.4灰縫質量檢測可分為灰縫厚度、灰縫飽滿程度和平直程度等項目。其中灰縫厚度的代表值應按10皮磚砌體高度折算;铱p的飽滿程度和平直程度,可按《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3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
5.5.5砌體偏差的檢測可分為砌筑偏差和放線偏差。砌筑偏差中的構件軸線位移和構件垂直度的檢測方法和評定標準,可按《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的規定執行。對于無法準確測定構件軸線絕對位移和放線偏差的既有結構,可測定構件軸線的相對位移或相對放線偏差。
5.5.6砌體中的鋼筋,可按本標準第4章提出的方法檢測。砌體中拉結筋的間距,應取2-3個連續間距的平均間距作為代表值。
5.5.7砌筑構件的高厚比,其厚度值應取構件厚度的實測值。
5.5.8跨度較大的屋架和梁支承面下的墊塊和錨固措施,可采取剔除表面抹灰的方法檢測。
5.5.9預制鋼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長度,可采用剔鑿樓面面層及墊層的方法檢測。
5.5.10跨度較大門窗洞口的混凝土過梁的設置狀況,可通過測定過梁鋼筋狀況判定,也可采取剔鑿表面抹灰的方法檢測。
5.5.11砌體墻梁的構造,可采取剔鑿表面抹灰和用尺量測的方法檢測。
5.5.12圈梁、構造柱或芯柱的設置,可通過測定鋼筋狀況判定;圈梁、構造柱或芯柱的混凝土施工質量,可按本標準第4章的相關規定進行檢測。
5.6 變形與損傷
5.6.1砌體結構的變形與損傷的檢測可分為裂縫、傾斜、基礎不均勻沉降、環境侵蝕損傷、災害損傷及人為損傷等項目。
5.6.2砌體結構裂縫的檢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對于結構或構件上的裂縫,應測定裂縫的位置、裂縫長度、裂縫寬度和裂縫的數量;
2 必要時應剔除構件抹灰確定砌筑方法、留槎、洞口、線管及預制構件對裂縫的影響;
3 對于仍在發展的裂縫應進行定期的觀測,提供裂縫發展速度的數據。
5.6.3砌筑構件或砌體結構的傾斜,可按本標準第4.6.3條提供的方法檢測,宜區分傾斜中砌筑偏差造成的傾斜、變形造成的傾斜、災害造成的傾斜等。
5.6.4基礎的不均勻沉降,可按本標準第4.6.4條提供的方法檢測。
5.6.5對砌體結構受到的損傷進行檢測時,應確定損傷對砌體結構安全性的影響。對于不同原因造成的損傷可按下列規定進行檢測:
1 對環境侵蝕,應確定侵蝕源、侵蝕程度和侵蝕速度;
2 對凍融損傷,應測定凍融損傷深度、面積,檢測部位宜為檐口、房屋的勒腳、散水附近和出現滲漏的部位;
3 對火災等造成的損傷,應確定災害影響區域和受災害影響的構件,確定影響程度;
4 對于人為的損傷,應確定損傷程度。
6 鋼結構
6.1 一般規定
6.1.1本章適用于鋼結構與鋼構件質量或性能的檢測。
6.1.2鋼結構的檢測可分為鋼結構材料性能、連接、構件的尺寸與偏差、變形與損傷、構造以及涂裝等項工作,必要時,可進行結構或構件性能的實荷檢驗或結構的動力測試。
6.2 材料
6.2.1對結構構件鋼材的力學性能檢驗可分為屈服點、抗拉強度、伸長率、冷彎和沖擊功等項目。
6.2.2當工程尚有與結構同批的鋼材時,可以將其加工成試件,進行鋼材力學性能檢驗;當工程沒有與結構同批的鋼材時,可在構件上截取試樣,但應確保結構構件的安全。鋼材力學性能檢驗試件的取樣數量、取樣方法、試驗方法和評定標準應符合表6.2.2的規定。
6.2.3當被檢驗鋼材的屈服點或抗拉強度不滿足要求時,應補充取樣進行拉伸試驗。補充試驗應將同類構件同一規格的鋼材劃為一批,每批抽樣3個。
6.2.4鋼材化學成分的分析,可根據需要進行全成分分析或主要成分分析。鋼材化學成分的分析每批鋼材可取一個試樣,取樣和試驗應分別按《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GB 222和《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GB 223執行,并應按相應產品標準進行評定。
6.2.5既有鋼結構鋼材的抗拉強度,可采用表面硬度的方法檢測,檢測操作可按本標準附錄G的規定進行。應用表面硬度法檢測鋼結構鋼材抗拉強度時,應有取樣檢驗鋼材抗拉強度的驗證。
6.2.6銹蝕鋼材或受到火災等影響鋼材的力學性能,可采用取樣的方法檢測;對試樣的測試操作和評定,可按相應鋼材產品標準的規定進行,在檢測報告中應明確說明檢測結果的適用范圍。
6.3 連接
6.3.1鋼結構的連接質量與性能的檢測可分為焊接連接、焊釘(栓釘)連接、螺栓連接、高強螺栓連接等項目。
6.3.2對設計上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級焊縫和設計上沒有要求的鋼材等強對焊拼接焊縫的質量,可采用超聲波探傷的方法檢測,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鋼結構工程質量,應按《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的規定進行檢測;
2 對既有鋼結構性能,可采取抽樣超聲波探傷檢測;抽樣數量不應少于本標準表3.3.13的樣本最小容量;
3 焊縫缺陷分級,應按《鋼焊縫手工超聲波探傷方法及質量分級法》GB 11345確定;
6.3.3對鋼結構工程的所有焊縫都應進行外觀檢查;對既有鋼結構檢測時,可采取抽樣檢測焊縫外觀質量的方法,也可采取按委托方指定范圍抽查的方法。焊縫的外形尺寸和外觀缺陷檢測方法和評定標準,應按《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確定。
6.3.4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可采取截取試樣的方法檢驗,但應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焊接接頭力學性能的檢驗分為拉伸、面彎和背彎等項目,每個檢驗項目可各取兩個試樣。焊接接頭的取樣和檢驗方法應按《焊接接頭機械性能試驗取樣方法》GB 2649、《焊接接頭拉伸試驗方法》GB 2651和《焊接接頭彎曲及壓扁試驗方法》GB 2653等確定。 焊接接頭焊縫的強度不應低于母材強度的最低保證值。
6.3.5當對鋼結構工程質量進行檢測時,可抽樣進行焊釘焊接后的彎曲檢測,抽樣數量不應少于本標準表3.3.13中A類檢測的要求;檢測方法與評定標準,錘擊焊釘頭使其彎曲至30°,焊縫和熱影響區沒有肉眼可見的裂紋可判為合格;應按本標準表3.3.14-3進行檢測批的合格判定。
6.3.6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連接副的材料性能和扭矩系數,檢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應按《鋼結構用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大六角螺母、墊圈技術條件》GB/T 1231、《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和《鋼結構高強度螺栓連接的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JGJ 82確定。
6.3.7扭剪型高強度螺栓連接副的材料性能和預拉力的檢驗,檢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應按《鋼結構用扭剪型高強度螺栓連接副技術條件》GB/T 3633和《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確定。
6.3.8對扭剪型高強度螺栓連接質量,可檢查螺栓端部的梅花頭是否已擰掉,除因構造原因無法使用專用扳手擰掉梅花頭者外,未在終擰中擰掉梅花頭的螺栓數不應大于該節點螺栓數的5%。抽樣檢驗時,應按本標準表3.3.14-1或表3.3.14-2進行檢測批的合格判定。
6.3.9對高強度螺栓連接質量的檢測,可檢查外露絲扣,絲扣外露應為2至3扣。允許有10%的螺栓絲扣外露1扣或4扣。抽樣檢驗時,應按本標準表3.3.14-3或表3.3.14-4進行檢測批的合格判定。
6.4 尺寸與偏差
6.4.1鋼構件尺寸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抽樣檢測構件的數量,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不應少于本標準表3.3.13規定的相應檢測類別的最小樣本容量;
2 尺寸檢測的范圍,應檢測所抽樣構件的全部尺寸,每個尺寸在構件的3個部位量測,取3處測試值的平均值作為該尺寸的代表值;
3 尺寸量測的方法,可按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量測,其中鋼材的厚度可用超聲測厚儀測定;
4 構件尺寸偏差的評定指標,應按相應的產品標準確定;
5 對檢測批構件的重要尺寸,應按本標準表3.3.14-1或表3.3.14-2進行檢測批的合格 判定;對檢測批構件一般尺寸的判定,應按本標準按本標準表3.3.14-3或表3.3.14-4進行檢測批的合格判定。
6 特殊部位或特殊情況下,應選擇對構件安全性影響較大的部位或損傷有代表性的部位進行檢測。
6.4.2鋼構件的尺寸偏差,應以設計圖紙規定的尺寸為基準計算尺寸偏差;偏差的允許值,應按《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確定。
6.4.3鋼構件安裝偏差的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應按《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5確定。
6.5 缺陷、損傷與變形
6.5.1鋼材外觀質量的檢測可分為均勻性,是否有夾層、裂紋、非金屬夾雜和明顯的偏析等項目。當對鋼材的質量有懷疑時,應對鋼材原材料進行力學性能檢驗或化學成分分析。
6.5.2對鋼結構損傷的檢測可分為裂紋、局部變形、銹蝕等項目。
6.5.3鋼材裂紋,可采用觀察的方法和滲透法檢測。采用滲透法檢測時,應用砂輪和砂紙將檢測部位的表面及其周圍20mm范圍內打磨光滑,不得有氧化皮、焊渣、飛濺、污垢等;用清洗劑將打磨表面清洗干凈,干燥后噴涂滲透劑,滲透時間不應少于10min;然后再用清洗劑將表面多余的滲透劑清除;最后噴涂顯示劑,停留10min~30min后,觀察是否有裂紋顯示。
6.5.4桿件的彎曲變形和板件凹凸等變形情況,可用觀察和尺量的方法檢測,量測出變形的程度;變形評定,應按現行《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的規定執行。
6.5.5螺栓和鉚釘的松動或斷裂,可采用觀察或錘擊的方法檢測。
6.5.6結構構件的銹蝕,可按《涂裝前鋼材表面銹蝕等級和除銹等級》GB 8923確定銹蝕等級,對D級銹蝕,還應量測鋼板厚度的削弱程度。
6.5.7鋼結構構件的撓度、傾斜等變形與位移和基礎沉降等,可分別參照本標準第4.6.2條、第4.6.3條和第4.6.4條的提出方法和相應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
6.6 構造
6.6.1鋼結構桿件長細比的檢測與核算,可按本章第6.4節的規定測定桿件尺寸,應以實際尺寸等核算桿件的長細比。
6.6.2鋼結構支撐體系的連接,可按本章第6.3節的規定檢測;支撐體系構件的尺寸,可本章第6.4節的規定進行測定;應按設計圖紙或相應設計規范進行核實或評定。
6.6.3鋼結構構件截面的寬厚比,可按本章第6.4節的規定測定構件截面相關尺寸,并進行核算,應按設計圖紙和相關規范進行評定。
6.7 涂裝
6.7.1鋼結構防護涂料的質量,應按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對涂料質量的規定進行檢測。
6.7.2鋼材表面的除銹等級,可用現行國家標準《涂裝前鋼材表面銹蝕等級和除銹等級》GB8923規定的圖片對照觀察來確定。
6.7.3不同類型涂料的涂層厚度,應分別采用下列方法檢測:
1 漆膜厚度,可用漆膜測厚儀檢測,抽檢構件的數量不應少于本標準表3.3.13中A類檢測樣本的最小容量,也不應少于3件;每件測5處,每處的數值為3個相距50mm的測點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2 對薄型防火涂料涂層厚度,可采用涂層厚度測定儀檢測,量測方法應符合《鋼結構防火涂料應用技術規程》CECS24的規定。
3 對厚型防火涂料涂層厚度,應采用測針和鋼尺檢測,量測方法應符合《鋼結構防火涂料應用技術規程》CECS24的規定。
涂層的厚度值和偏差值應按《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的規定進行評定。
6.7.4涂裝的外觀質量,可根據不同材料按《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的規定進行檢測和評定。
6.8 鋼網架
6.8.1鋼網架的檢測可分為節點的承載力、焊縫、尺寸與偏差、桿件的不平直度和鋼網架的撓度等項目。
6.8.2鋼網架焊接球節點和螺栓球節點的承載力的檢驗,應按《網架結構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GJ78的要求進行。對既有的螺栓球節點網架,可從結構中取出節點來進行節點的極限承載力檢驗。在截取螺栓球節點時,應采取措施確保結構安全。
6.8.3鋼網架中焊縫,可采用超聲波探傷的方法檢測,檢測操作與評定應按《焊接球節點鋼網架焊縫超聲波探傷及質量分級法》JG/T3034.1或《螺栓球節點鋼網架焊縫超聲波探傷及質量分級法》JG/T3034.2的要求進行。
6.8.4 鋼網架中焊縫的外觀質量,應按《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的要求進行檢測。
6.8.5焊接球、螺栓球、高強度螺栓和桿件偏差的檢測,檢測方法和偏差允許值應按《網架結構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GJ78的規定執行。
6.8.6鋼網架鋼管桿件的壁厚,可采用超聲測厚儀檢測,檢測前應清除飾面層。
6.8.7鋼網架中桿件軸線的不平直度,可用拉線的方法檢測,其不平直度不得超過桿件長度的千分之一。
6.8.8鋼網架的撓度,可采用激光測距儀或水準儀檢測,每半跨范圍內測點數不宜小于3個,且跨中應有1個測點,端部測點距端支座不應大于1m。
6.9 結構性能實荷檢驗與動測
6.9.1對于大型復雜鋼結構體系可進行原位非破壞性實荷檢驗,直接檢驗結構性能。結構性能 的實荷檢驗可按本標準附錄H的規定進行。加荷系數和判定原則可按附錄H.2 的規定確定,也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6.9.2對結構或構件的承載力有疑義時,可進行原型或足尺模型荷載試驗。試驗應委托具有足夠設備能力的專門機構進行。試驗前應制定詳細的試驗方案,包括試驗目的、試件的選取或制作、加載裝置、測點布置和測試儀器、加載步驟以及試驗結果的評定方法等。試驗方案可按附錄H制定,并應在試驗前經過有關各方的同意。
6.9.3對于大型重要和新型鋼結構體系,宜進行實際結構動力測試,確定結構自振周期等動力參數。結構動力測試宜符合本標準附錄E的規定。
6.9.4鋼結構桿件的應力,可根據實際條件選用電阻應變儀或其他有效的方法進行檢測。
7 鋼管混凝土結構
7.1 一般規定
6.9.1本章適用于鋼管混凝土結構與構件質量或性能的檢測。
6.9.1鋼管混凝土結構的檢測可分為原材料、鋼管焊接質量與構件的連接、鋼管中混凝土的強度與缺陷以及尺寸與偏差等項工作。具體實施的檢測工作或檢測項目應根據鋼管混凝土結構的實際情況確定。
7.2 原材料
6.9.1鋼管鋼材力學性能的檢驗和化學成分分析,可按本標準第6.2節的規定執行。
6.9.1鋼管中混凝土原材料的質量與性能的檢驗,可按本標準第4.2.1條的規定執行。
7.3 鋼管焊接質量與構件連接
7.3.1鋼管焊縫外觀缺陷,檢測方法和質量評定指標應按現行《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確定。
7.3.2鋼管混凝土結構的焊接質量與性能,可根據情況分別按本標準第6.3.2條、第6.3.3條和第6.3.4條進行檢測。
7.3.3當鋼管為施工單位自行卷制時,焊縫坡口質量評定指標應按《鋼管混凝土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CECS 28確定。
7.3.4鋼管混凝土構件之間的連接等,應根據連接的形式和連接構件的材料特性分別按本標準第4章和第6章的相關規定進行檢測。
7.4 鋼管中混凝土強度與缺陷
7.4.1鋼管中混凝土抗壓強度,可采用超聲法結合同條件立方體試塊或鉆取混凝土芯樣的方法進行檢測。
7.4.2超聲法檢測鋼管中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操作可參見本標準附錄I。
7.4.3抗壓強度修正試件采用邊長150mm同條件混凝土立方體試塊或從結構構件測區鉆取的直徑100mm(高徑比1:1)混凝土芯樣試件,試塊或試件的數量不得少于6個;可取得對應樣本的修正量或修正系數,也可采用一一對應修正系數。
8 木結構
8.1 一般規定
8.1.1本章適用于木結構與木構件質量或性能的檢測。
8.1.2木結構的檢測可分為木材性能、木材缺陷、尺寸與偏差、連接與構造、變形與損傷和防護措施等項工作。
8.2 木結構
8.2.1木材性能的檢測可分為木材的力學性能、含水率、密度和干縮率等項目。
8.2.2當木材的材質或外觀與同類木材有顯著差異時或樹種和產地判別不清時,可取樣檢測木材的力學性能,確定木材的強度等級。
8.2.3木結構工程質量檢測涉及到的木材力學性能可分為抗彎強度、抗彎彈性模量、順紋抗剪強度、順紋抗壓強度等檢測項目。
8.2.4木材的強度等級,應按木材的弦向抗彎強度試驗情況確定;木材弦向抗彎強度取樣檢測及木材強度等級的評定,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抽取3根木材,在每根木材上截取3個試樣;
2 除了有特殊檢測目的之外,木材試樣應沒有缺陷或損傷;
3 木材試樣應取自木材髓心以外的部分;取樣方式和試樣的尺寸應符合《木材抗彎強度試驗方法》GB 1936.1的要求;
4 抗彎強度的測試,應按《木材抗彎強度試驗方法》GB 1936.1 的規定進行,并應將測 試結果折算成含水率為12%的數值;木材含水率的檢測方法,可參見本節第8.2.5條~第8.2.7條。
5 以同一構件3個試樣換算抗彎強度的平均值作為代表值,取3個代表值中的最小代表值按表8.2.4評定木材的強度等級。
6 當評定的強度等級高于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所規定的同種木材 的強度等級時,取《木結構設計規范》所規定的同種木材的強度等級為最終評定等級。
7 對于樹種不詳的木材,可按檢測結果確定等級,但應采用該等級B組的設計指標。
8木材強度的設計指標,可依據評定的強度等級按《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的規定確定。
8.2.5木材的含水率,可采用取樣的重量法測定,規格材可用電測法測定。
8.2.6 木材含水率的重量法測定,應從成批木材中或結構構件的木材的檢測批中隨機抽取5根,在端頭200mm處截取20mm厚的片材,再加工成20mm×20mm×20mm的5個試件;應按《木材含水率測定方法》GB 1931的規定進行測定。以每根構件5個試件含水率的平均值作為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木材的含水率測定值的最大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木或方木結構不應大于25%;
2 板材和規格材不應大于20%;
3 膠合木不應大于15%。
8.2.7木材含水率的電測法使用電測儀測定,可隨機抽取5根構件,每根構件取3個截面,在每個截面的4個周邊進行測定。每根構件3個截面4個周邊的所測含水率的平均值,作為這根木材含水率的測定值,5根構件的含水率代表值中的最大值應符合規格材含水率不應大于20%的要求。
8.3 木材缺陷
8.3.1 木材缺陷,對于圓木和方木結構可分為木節、斜紋、扭紋、裂縫和髓心等項目;對膠合木結構,尚有翹曲、順彎、扭曲和脫膠等檢測項目;對于輕型木結構尚有扭曲、橫彎和順彎等檢測項目。
8.3.2對承重用的木材或結構構件的缺陷應逐根進行檢測。
8.3.3木材木節的尺寸,可用精度為1mm的卷尺量測,對于不同木材木節尺寸的量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方木、板材、規格材的木節尺寸,按垂直于構件長度方向量測。木節表現為條狀時,可量測較長方向的尺寸,直徑小于10mm的活節可不量測。
2 原木的木節尺寸,按垂直于構件長度方向量測,直徑小于10mm的活節可不量測。
8.3.4木節的評定,應按《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的規定執行。
8.3.5斜紋的檢測,在方木和板材兩端各選1m材長量測三次,計算其平均傾斜高度,以最大的平均傾斜高度作為其木材的斜紋的檢測值。
8.3.6對原木扭紋的檢測,在原木小頭1m材上量測三次,以其平均傾斜高度作為扭紋檢測值。
8.3.7膠合木結構和輕型木結構的翹曲、扭曲、橫彎和順彎,可采用拉線與尺量的方法或用靠尺與尺量的方法檢測;檢測結果的評定可按《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6的相關規定進行。
8.3.8木結構的裂縫和膠合木結構的脫膠,可用探針檢測裂縫的深度,用裂縫塞尺檢測裂縫的寬度,用鋼尺量測裂縫的長度。
8.4 尺寸與偏差
8.4.1木結構的尺寸與偏差可分為構件制作尺寸與偏差和構件的安裝偏差等。
8.4.2木結構構件尺寸與偏差的檢測數量,當為木結構工程質量檢測時,應按《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的規定執行;當為既有木結構性能檢測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抽樣檢測時,抽樣數量可按本標準表3.3.13確定。
8.4.3木結構構件尺寸與偏差,包括桁架、梁(含檁條)及柱的制作尺寸,屋面木基層的尺寸,桁架、梁、柱等的安裝的偏差等,可按《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6建議的方法進行檢測。
8.4.4木構件的尺寸應以設計圖紙要求為準,偏差應為實際尺寸與設計尺寸的偏差,尺寸偏差的評定標準,可按《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6的規定執行。
8.5 連接
8.5.1木結構的連接可分為膠合、齒連接、螺栓連接和釘連接等檢測項目。
8.5.2當對膠合木結構的膠合能力有疑義時,應對膠合能力進行檢測;膠合能力可通過對試樣木材膠縫順紋抗剪強度確定。
8.5.3當工程尚有與結構中同批的膠時,可檢測膠的膠合能力,其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被檢驗的膠在保質期之內;
2 用與結構中相同的木材制備膠合試樣,制備工藝應符合《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 膠合工藝的要求;
3 檢驗一批膠至少用兩個試條,制成八個試件,每一試條各取兩個試件作干態試驗,兩個作濕態試驗;
4 試驗方法,應按現行《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的規定進行;
5 承重結構用膠的膠縫抗剪強度不應低于表8.5.3的數值。
6 若試驗結果符合表8.5.3的要求,即認為該試件合格,若試件強度低于表8.5.3所列數值,但其中木材部分剪壞的面積不少于試件剪面的75%,則仍可認為該試件合格。若有一個試件不合格,須以加倍數量的試件重新試驗,若仍有試件不合格,則該批膠被判為不能用于承重結構。
8.5.4當需要對膠合構件的膠合質量進行檢測時,可采取取樣的方法,也可采取替換構件的方法;但取樣要保證結構或構件的安全,替換構件的膠合質量應具有代表性。膠合質量的取樣檢測宜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可加工成符合第8.5.3條要求的試樣時,試樣數量、試驗方法和膠合質量評定,可按第8.5.3條的規定執行;
2 當不能加工成符合第8.5.3條要求的試樣時,可結合構件膠合面在構件中的受力形式按相應的木材性能試驗方法進行膠合質量檢測,試樣數量和試樣加工形式宜符合相應木材性能試驗方法標準的規定。當測試得到的破壞形式是木材破壞時,可判定膠合質量符合要求,當測試得到的破壞形態為膠合面破壞時,宜取膠合面破壞的平均值作為膠合能力的檢測結果。但在檢測報告中,應對測試方法、測試結果的適用范圍予以說明。
3 必要時,可核查膠合構件木材的品種和是否存在樹脂溢出的現象。
8.5.5齒連接的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可按下列規定執行:
1 壓桿端面和齒槽承壓面加工平整程度,用直尺檢測;壓桿軸線與齒槽承壓面垂直度,用直角尺量測;
2 齒槽深度,用尺量測,允許偏差±2mm;偏差為實測深度與設計圖紙要求深度的差值;
3 支座節點齒的受剪面長度和受剪面裂縫,對照設計圖紙用尺量,長度負偏差不應超過 10mm;當受剪面存在裂縫時,應對其承載力進行核算;
4 抵承面縫隙,用尺量或裂縫塞尺量測,抵承面局部縫隙的寬度不應大于1mm且不應有 穿透構件截面寬度的縫隙;當局部縫隙不滿自要求時,應核查齒槽承壓面和壓桿端部是否存在局部破損現象;當齒槽承壓面與壓桿端部完全脫開(全截面存在縫隙),應進行結構桿件受力狀態的檢測與分析;
5 保險螺栓或其他措施的設置,螺栓孔等附近是否存在裂縫;
6 壓桿軸線與承壓構件軸線的偏差,用尺量。
8.5.6螺栓連接或釘連接的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可按下列規定執行:
1 螺栓和釘的數量與直徑;直徑可用游標卡尺量測;
2 被連接構件的厚度,用尺量測;
3 螺栓或釘的間距,用尺量測;
4 螺栓孔處木材的裂縫、蟲蛀和腐朽情況、,裂縫用塞尺、裂縫探針和尺量測;
5 螺栓、變形、松動、銹蝕情況,觀察或用卡尺量測。
8.6 變形損傷與防護措施
8.6.1木結構構件損傷的檢測可分為木材腐朽、蟲蛀、裂縫、災害影響和金屬件的銹蝕等項目;木結構的變形可分為節點位移、連接松弛變形、構件撓度、側向彎曲矢高、屋架出平面變形、屋架支撐系統的穩定狀態和木樓面系統的振動等。
8.6.2木結構構件蟲蛀的檢測,可根據構件附近是否有木屑等進行初步判定,可通過錘擊的方法確定蟲蛀的范圍,可用電鉆打孔用內窺鏡或探針測定蟲蛀的深度。
8.6.3當發現木結構構件出現蟲蛀現象時,宜對構件的防蟲措施進行檢測。
8.6.4木材腐朽的的檢測,可用尺量測腐朽的范圍,腐朽深度可用除去腐朽層的方法量測。
8.6.5當發現木材有腐朽現象時,宜對木材的含水率、結構的通風設施、排水構造和防腐措施進行核查或檢測。
8.6.6火災或侵蝕性物質影響范圍和影響層厚度的檢測,可參照本章第8.6.2條的方法測定。
8.6.7當需要確定受腐朽、災害影響木材強度時,可按本章第2節的相關規定取樣測定,木材強度降低的幅度,可通過與未受影響區域試樣強度的比較確定。在檢測報告中應對試驗方法及適用范圍予以必要的說明。
8.6.8木結構和構件變形及基礎沉降等項目,可分別用本標準第4.6.2條、第4.6.3條和第4.6.4條提供的方法進行檢測。
8.6.9木樓面系統的振動,可按本標準附錄E中提出的相應方法檢測振動幅度。
8.6.10必要時可,可按《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6、《木結構設計規范》GB50005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等標準的要求和設計圖紙的要求檢測木結構的防蟲、防腐和防火措施。
附錄A 結構混凝土凍傷的檢測方法
A.0.1結構混凝土凍傷情況的分類、各類凍傷的定義、特點、檢驗項目和檢測 方法見下表:
A.0.2結構混凝土凍傷類型的判別可根據其定義并結合施工現場情況進行判別。必要時,也可從結構上取樣,通過分析凍傷和未凍傷混凝土的吸水量、濕度變化等試驗來判別。
A.0.3混凝土凍傷檢測的操作,應分別參照鉆芯法、超聲回彈綜合法和超聲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方法標準進行。
附錄B f-CaO對混凝土質量影響的檢測
B.0.1本檢測方法適用于判定f-CaO對混凝土質量的影響。
B.0.2f-CaO對混凝土質量影響的檢測可分為現場檢查、薄片沸煮檢測和芯樣試件檢測等。
B.0.3現場檢查:可通過調查和檢查混凝土外觀質量(有無開裂、疏松、崩潰等嚴重破壞癥狀)初步確定f-CaO對混凝土質有量影響的部位和范圍。
B.0.4在初步確定有f-CaO對混凝土質量有影響的部位上鉆取混凝土芯樣,芯樣的直徑可為70mm~100mm,在同一部位鉆取的芯樣數量不應少于兩個,同一批受檢混凝土至少應取得上述混凝土芯樣三組。
B.0.5在每個芯樣上截取一個無外觀缺陷的10mm厚的薄片試件,同時將芯樣加工成高徑比為1.0的芯樣試件,芯樣試件的加工質量應符合《鉆芯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技術規程》CECS 03的要求。
B.0.6試件的檢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1 薄片沸煮檢測,將薄片試件放入沸煮箱的試架上進行沸煮,沸煮制度應符合B.0.7條 的規定。對沸煮過的薄片試件進行外觀檢查。
2 芯樣試件檢測,將同一部位鉆取的2個芯樣試件中的1個放入沸煮箱的試架上進行沸 煮,沸煮制度應符合B.0.7條的規定。對沸煮過的芯樣試件進行外觀檢查。將沸煮過的芯樣試件晾置3天,并與未沸煮的芯樣試件同時進行抗壓強度測試。芯樣試件抗壓強度測試應符合《鉆芯法檢測混凝土強度技術規程》CECS 03的規定。按式( B.0.6 )計算每組芯樣試件強度變化的百分率ξcor:,并計算全部芯樣試件抗壓強度變換百分率的平均值ξcor,m。
B.0.7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判定f-CaO對混凝土質量有影響:
1 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沸煮試件(包括薄片試件和芯樣試件)出現開裂、疏松或崩潰等現象;
2 芯樣試件強度變化百分率平均值ξcor,m>30%;
3 僅有一個薄片試件出現開裂、疏松或崩潰等現象,并有一個ξcor>30%。
B.0.8 沸煮制度,調整好沸煮箱內的水位,使能保證在整個沸煮過程中都超過試件,不需中途添補試驗用水,同時又能保證在30min±5min內升至沸騰。將試樣放在沸煮箱的試架上,在30min±5min內加熱至沸,恒沸6h,關閉沸煮箱自然降至室溫。
附錄C 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測定
C.0.1試樣制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將混凝土試件(芯樣)破碎,剔除石子;
2 將試樣縮分至50g,研磨至全部通過0.08mm的篩;
3 用磁鐵吸出試樣中的金屬鐵屑;
4 將試樣置于105℃~110℃烘箱中烘干2h,取出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備用。
C.0.2檢測用試劑應按下列規定置備:
1 將5g鉻酸鉀溶于100mL蒸餾水中,混勻,配制成濃度為50g/L鉻酸鉀指示液;
2 將氯化鈉基準試劑于500℃~600℃燒至恒重,并在干燥狀態下冷卻至室溫,稱取冷卻后的氯化鈉基準試劑0.1461g置于250mL燒杯中,用不含Cl-的蒸餾水溶解,移入250mL溶量瓶中,再稀釋至標線,搖勻,配制成濃度為0.01mol/L的氯化鈉標準溶液;
3 稱取1.7g硝酸銀,用不含Cl-的蒸餾水溶解后稀釋至1L,混勻,配制成濃度為0.01mol/L 的硝酸銀標準溶液,貯存于棕色瓶中。
4 硝酸銀標準溶液的標定:用移液管吸取氯化鈉標準溶液25mL(V1),放入300mL三角瓶中,加入蒸餾水70mL制成標定溶液。在強烈振蕩下,用硝酸銀標準溶液滴至標定溶液出現淡橙色即為終點,記下消耗的硝酸銀標準溶液的毫升數(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