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50204
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訂本標準。
說明: 1.0.1 本條是編制統一標準和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系列標準的宗旨。僅限于施工質量的驗收。設計和使用中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本標準的范疇。
本次編制是將有關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其工程質量檢驗說不定標準合并,組成新的工程質量驗收規范體系,實際上是重新建立一個技術標準體系。以統一建筑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質量指標。
修訂中堅持了“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指導思想。
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并作為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編制的統一準則。
說明: 1.0.2 本標準的內容有兩部他。第一部分規定了房屋建筑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編制的統一準則。為了統一房屋工程各專業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編制,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的劃分、質量指標的設置和要求、驗收程序與組織都提出了原則的要求,以指導本系列標準各驗收規范的編制,掌握內容的繁簡,質量指標的多少,寬嚴程度等,使其能夠比較協調。
第二部分是直接規定了單位工程的驗收,從單位工程的劃分和組成,質量指標的設置,到驗收程序都做了具體規定。
1.0.3 本標準依據現行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管理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編制、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必須與本標準配合使用。
說明: 1.0.3 本標準的編制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及其他有關設計規范的規定等。同時,本標準強調本系列各專業驗收規范必須與本標準配套使用。
另外,本標準規范體系的落實和執行,還需要有關標準的支持,其支持體系見圖1.0.3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支持體系示意圖。
2 術 語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屬構筑物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和施工、竣工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實體。
2.0.2 建筑工程質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滿足相關標準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環境保護等方面所有明顯的隱含能力的特性總和。
2.0.3 驗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單位自行質量檢查評定的基礎上,參與建設活動的有關單位共同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進行抽樣復驗,根據相關標準以書面形式對工程質量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確認。
2.0.4 進場驗收 site acceptance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按相關標準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對產品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確認。
2.0.5 檢驗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產條件或按規定的方式匯總起來供檢驗用的,由一定數量樣本組成的檢驗體。
2.0.6 檢驗 inspection
對檢驗項目中的性能進行量測、檢查、試驗等,并將結果與標準規定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每項性能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
2.0.7 見證取樣檢測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并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
2.0.8 交接檢驗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與完成方經雙方檢查并對可否繼續施工做出確認的活動。
2.0.9 主控項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的對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公眾利益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
2.0.10 一般項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
2.0.11 抽樣檢驗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規定的抽樣方案,隨機地從進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或建筑工程檢驗項目中,按檢驗批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所進行的檢驗。
2.0.12 抽樣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據檢驗項目的特性所確定的抽樣數量和方法。
2.0.13 計數檢驗 counting inspection
在抽樣的樣本中,記錄每一個體有某種屬性或計算每一個體中的缺陷數目的檢查方法。
2.0.14 計量檢驗 quantitative inspection
在抽樣檢驗的樣本中,對每一個體測量其某個定量特性的檢查方法。
2.0.15 觀感質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過觀察和必要的量測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質量。
2.0.16 返修 repair
對工程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rework
對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說明:本章中給出的17個術語,是本標準有關章節中所引用的。除本標準使用外,還可作為建筑工程各專業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引用的依據。
在編寫本章術語時,參考了《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術語》GB/T6583-1994、統計方法應用國家標準匯編、《建筑結構設計術語和符號標準》GB/T50083-97等國家標準中的相關術語。
本標準的術語是從本標準的角度賦予其涵義的,但涵義不一定是術語的定義。同時還分別給出了相應的推薦性英文術語,該英文術語不一定是國際上的標準術語,僅供參考。
3 基本規定
3.0.1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說不定考核制度。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可按本標準附錄A的要求進行檢查記錄。
說明: 3.0.1 本條規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應建立必要的質量責任制度,對建筑工程施工的質量管理體系提出了較全面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質量控制應為全過程的控制。
施工單位應推行生產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過程質量控制,應有健全的生產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質量管理體系。這里不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藝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質量檢查、各道相關工序間的交接檢驗以及專業工種之間等中間交接環節的質量管理和控制要求,還應包括滿足施工圖設計和功能要求的抽樣檢驗制度等。施工單位還應通過內部的審核與管理者的評審,找出質量管理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并制訂改進的措施和跟蹤檢查落實等措施,使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是該施工單位不斷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保證。
同時放工單位應重視綜合質量控制水平,應從施工技術、管理制度、工程質量控制和工程質量等方面制訂對施工企業綜合質量控制水平的指標,以達到提高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
3.0.2 建筑工程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現場驗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關產品,應按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規定進行復驗,并應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
2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應進行檢查。
3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應進行交接檢驗,并形成記錄。未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
說明:3.0.2 本條較具體規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一是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構配件、器具和設備的進場驗收和重要建筑材料的復檢;二是控制每道工序的質量,在每道工序的質量控制中之所以強調按企業標準進行控制,是考慮企業標準的控制指標應嚴于行業和國家標準指標的因素;三是施工單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檢、專職質量檢查員檢查外,還強調了工序交接檢查,上道工序還應滿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條件和要求;同樣相關專業工序之間形成一個有楊的整體。
3.0.3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
1 建筑工程質量應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2 建筑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
3 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
4 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
5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并應形成驗收文件。
6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7 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8 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進行抽樣檢測。
9 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10 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
說明: 3.0.3 本條提出了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的基本要求,這主要是:參加建筑工程質量驗收各方人員應具備的資格;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檢驗評定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檢驗批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進行驗收;隱蔽工程的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見證取樣檢測;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樣檢驗以及承擔見證試驗單位資質的要求;觀感質量的現場檢查等。
3.0.4 檢驗批的質量檢驗,應根據檢驗項目的特點在下列抽樣方案中進行選擇:
1 計量、計數或計量-計數等抽樣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樣方案!
3 根據生產連續性和生產控制穩定性情況,尚可采用調整型抽樣方案。
4 對重要的檢驗項目當可采用簡易快速的檢驗方法時,可選用全數檢驗方案。
5 經實踐檢驗有效的抽樣方案。
說明: 3.0.4 本條給出了檢驗批質量檢驗評定的抽樣方案,可根據檢驗項目的特點進行選擇。對于檢驗項目的計量、計數檢驗,可分為全數檢驗和抽樣檢驗兩大類。
對于重要的檢驗項目,且可采用簡易快速的非破損檢驗方法時,宜選用全數檢驗。對于構件截面尺寸或外觀質量等檢驗項目,宜選用考慮合格質量水平的生產方風險α和使用方風險β的一次或二次抽樣主案,也可選用經實踐經驗有效的抽樣方案。
3.0.5 在制定檢驗批的抽樣方案時,對生產方風險(或錯判概率α)和使用方風險(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規定采。
1 主控項目:對應于合格質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5超過%。
2 一般項目:對應于合格質量水平的α不宜超過5%,β不宜超過10%。
說明:3.0.5 關于合格質量水平的生產方風險α,是指合格批被判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使用方風險β為不合格批被判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誤收的概率。抽樣檢驗必然存在這兩類風險,要求通過抽樣檢驗的檢驗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樣檢驗中,兩類風險一般控制范圍是:α=1%-5%;β=5%-10%。對于主控項目,其α、β均不宜超過5%;對于一般項目,α不宜超過5%,β不宜超過10%。
4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的劃分
4.0.1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應劃分為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
說明:4.0.1 隨著經濟發和施工技術進步,自改革開放以來,又涌現了大量建筑規模較大的單體工程和具有綜合使用功能的綜合性建筑物,幾萬平方米的建筑物比比皆是,十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也不少。這些建筑物的施工周期一般較長,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諸如后期建設資金不足,部分停緩建,已建成可使用部分需投入使用,以發揮投資效益等;投資者為追求最大的投資效益,在建設期間,需要將其中一部分提前建成使用;規模特別大的工程,一次性驗收也不方便等等。因此,原標準整體劃分一個單位工程驗收已不適應當前的情況,故本標準規定,可將此類工程劃分為若干個子單位工程進行驗收。同時,隨著生產、工作、生活條件要求的提高,建筑物的內部設施也越來越多樣化;建筑物相同部位的設計也呈多樣化;新型材料大量涌現;加之施工工藝和技術的發展,使分項工程越來越多,因此,按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專業來劃分分部工程已不適應要求,故本標準提出在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作內容和系統劃分若干子分部工程,這樣有利于正確評價建筑工程質量,有利于進行驗收。
4.0.2 單位工程的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 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構筑物為一個單位工程。
2 建筑規模較大的單位工程,可將其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為一個子單位工程。
說明:4.0.2 具有獨立施工條件和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是單位(子單位)工程劃分的基本要求。在施工前由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自行商議確定,并據此收集整理施工技術資料和驗收。
4.0.3 分部工程的劃分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 分部工程的劃分應按專業性質、建筑部位確定。
2 當分部工程較大或較復雜時,可按材料種類、施工特點、施工程序、專業系統及類別等劃分為若干分部工程。
說明:4.0.3 在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中,將原建筑電氣安裝分部工中的強電和弱電部分獨立出來各為一個分部工程,稱其為建筑電氣分部和智能建筑(弱電)分部。
4.0.4 分項工程應按主要工種、材料、施工工藝、設備類別等進行劃分。
4.0.5 分項工程可由一個或若干檢驗批組成,檢驗批可根據施工及質量控制和專業驗收需要按樓層、施工段、變形縫等進行劃分。
說明:4.0.4和4.0.5 分項工程劃分成檢驗批進行驗收有利于及時糾正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確保工程質量,也符合施工實際需要。多層及高層建筑工程中主體分部的分項工程可按樓層或施工段來劃分檢驗批,單層建筑工程的分項工程可按變形縫等劃分檢驗批;地基基礎分部工程一般劃分為一個檢驗批;地基基礎分部工程中的分項工程一般劃分為一個檢驗批,有地下層的基礎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層劃分檢驗批;屋面分部工程中的分項工程不同樓層屋面可劃分為不同的檢驗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項工程,一般按樓面劃分檢驗批;對于工程量較少的分項工程可統一劃分為一個檢驗批。安裝工程一般按一個設計系統或設備組別劃分為一個檢驗批。室外工程統一劃分為一個檢驗批。散水、臺階、明溝等含在地面檢驗批中。
地基基礎中的土石方、基坑支護子分部工程及混凝土工程中的模板工程,雖不構成建筑工程實體,但它是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和必要條件,其施工質量如何,不僅關系到能否施工和施工安全,也關系到建筑工程的質量,因此將其列入施工驗收內容是應該的。
4.0.6 室外工程可根據專業類別和工程規模劃分單位(子單位)工程。
室外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標準附錄C采用。
說明:4.0.6 這兩條具體給出了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的劃分。
5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
5.0.1 檢驗批合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檢查記錄。
說明:5.0.1 檢驗批是工程驗收的最小單位,是分項工程乃至整修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的基礎。檢驗批是施工過程中條件相同并有一定數量的材料、構配件或安裝項目,由于其質量基本均勻一致,因此可以作為檢驗的基礎單位,并按批驗收。
本條給出了檢驗批質量合格的條件,共兩個方面:資料檢查、主控項目檢驗和一般項目檢驗。
質量控制資料反映了檢驗批從原材料到最終驗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據,檢查情況以及保證質量所必須的管理制度等。對其完整性的檢查,實際是對過程控制的確認,這是檢驗批合格的前提。
為了使檢驗批的質量符合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達到保證建筑工程質量的目的,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應對各檢驗批的主控項目、一般項目的子項合格質量給予明確的規定。
檢驗批的合格質量主要取決于對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檢驗結果。主控項目是對檢驗批的基本質量起決定性影響的檢驗項目,因此必須全部符合有關專業工程驗收規范的規定。這意味著主控項目不允許有不符合要求的檢驗結果,即這種項目的檢查具有否決權。鑒于主控項目對基本質量的決定性影響,從嚴要求是必須的。
5.0.2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部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
2 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說明:5.0.2 分項工程的驗收在檢驗批的基礎上進行。一般情況下,兩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質,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將有關的檢驗批匯集構成分項工程。分項工程合格質量的條件比較簡單,只要構成分項工程的各檢驗批的驗收資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驗收合格,則分項工程驗收合格。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4 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說明:5.0.3 分部工程的驗收在其所含各分項工程驗收的基礎上進行。本條給出了分部工程驗收合格的條件。
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項工程必須已驗收合格且相應的質量控制資料文件必須完整,這是驗收的基本條件。此外,由于各分項工程的性質不盡相同,因此作為分部工程不能簡單地組合而加以驗收,尚須增加以下兩類檢查項目。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關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裝分部工程應進行有關見證取樣送樣試驗或抽樣檢測。關于觀感質量驗收,這類檢查往往難以定量,只能以觀察、觸摸或簡單量測的方式進行,并由各個人的主觀印象判斷,檢查結果并不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而是綜合給出質量評價。對于“差”的檢查點應通過返修處理等補救。
5.0.4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4 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5 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說明:5.0.4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也稱質量竣工驗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驗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驗收。驗收合格的條件有五個:除構成單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應該合格,并且有關的資料文件應完整以外,還須進行以下三個方面的檢查。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應進行檢驗資料的復查。不僅要全面檢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檢缺項),而且對分部工程驗收時補充進行的見證抽樣檢驗報告也要復核。這種強化驗收的手段體現了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視。
此外,對主要使用功能還須進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檢查是對建筑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最終質量的綜合檢驗,也是用戶最為關心的內容。因此,在分項、分部工程驗收合格的基礎上,竣工驗收時再作全面檢查。抽查項目是在檢查資料文件的基礎上由參加驗收的各方人員商定,并由計量、計數的抽樣方法確定檢查部位。檢查要求按有關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要求進行。
最后,還須由參加驗收的各方人員共同進行觀感質量檢查。檢查的方法、內容、結論等已
在分部工程的相應部分中闡述,最后共同確定是否驗收。
5.0.5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驗批質量驗收可按本標準附錄D進行。
2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可按本標準附錄E進行。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應按標準附錄F進行。
4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質量控制資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觀感質量檢查應按本標準附錄G進行。
說明:5.0.5 表D和表E及表F分別為檢驗批和分項工程及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表,主要是規范了各專業規范編制這方面表格的基本格式、內容和方式,具體內容由各專業規范規定。表G為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記錄。
5.0.6 當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 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候船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說明:5.0.6 本條給出了當質量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辦法。一般情況下,不合格現象在最基層的驗收單位-檢驗批時就應發現并及時處理,否則將影響后續檢驗批和相關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驗收。因此所有質量隱患必須盡快消滅在萌芽狀態,這也是本標準以強化驗收促進過程控制原則的體現。非正常情況的處理分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指在檢驗批驗收時,其主控項目不能滿足驗收規范或一般項目超過偏差限值的子項不符合檢驗規定的要求時,應及時進行處理的檢驗批。其中,嚴重的缺陷應推倒重來;一般的缺陷通過翻修或更換器具、設備予以解決,應允許施工單位在采取相應的措施后重新驗收。如能夠符合相應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則應認為該檢驗批合格。
第二種情況,是指個別檢驗批發現試塊強度等不滿足要求等問題,難以確定是否驗收時,應請具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檢測。當鑒定結果能夠達到設計要求時,該檢驗批仍應認為通過驗收。
第三種情況,如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況,該檢驗批可以予以驗收。一般情況下,規范標準給出了滿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設計往往在此基礎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滿足設計要求和符合相應規范標準的要求,兩者并不矛盾。
第四種情況,更為嚴重的缺陷或者超過檢驗批的更大范圍內的缺陷,可能影響結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鑒定以后認為達不到規范標準的相應要墳,即不能滿足最低限度的完全儲備和使用功能,則必須按一定的技術方案進行加固處理,使之能保證其滿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這樣會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變結構外形尺寸,影響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為了避免社會財富更大的損失,在不影響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條件下可按處理技術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責任方應承擔經濟責任,但不能作為輕視質量而回避責任的一種出路,這是應該特別注意的。
5.0.7 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說明:5.0.7 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存在嚴重的缺陷,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嚴禁驗收。
6 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組織
6.0.1 檢驗批及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說明:6.0.1 檢驗批和分項工程是建筑工程質量的基礎,因此,所有檢驗批和分項工程均應由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驗收前,施工單位先填好“檢驗批和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記錄”(有關監理記錄和結論不填),并由項目專業質量檢驗員和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分別在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檢驗員和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分別在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記錄中相關欄目簽字,然后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驗收。
6.0.2 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
說明:6.0.2 本條規定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的組織者及參加驗收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因此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質量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驗收。因為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主要技術資料和質量問題是歸技術部門和質量部門掌握,所以規定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參加驗收是符合實際的。
由于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技術性能要求嚴格,技術性強,關系到整修工程的安全,因此規定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的工程質量驗收。
6.0.3 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說明:6.0.3 本條規定單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單位首先要依據質量標準、設計圖紙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自檢,并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和完整的質量資料,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6.0.4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說明:6.0.4 本條規定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由建設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組織,由于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都是責任主體,因此設計、施工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均應參加驗收(勘察單位雖然亦是責任主體,但已經參加了地基驗收,故單位工程驗收時,可以不參加)。
在一個單位工程中,對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施工單位已預驗,監理工程師已初驗通過的子單位工程,建設單位可組織進行驗收。由幾個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的單位工程,當其中的施工單位所負責的子單位工程已按設計完成,并經自行檢驗,也可按規定的程序組織正式驗收,辦理交工手續。在整修單位工程進行全部驗收時,已驗收的子單位工程驗收資料應作為單位工程驗收的附件。
6.0.5 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 按本標準規定的程度檢查評定,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成后,應將工程有關資料交總包單位。
說明:6.0.5 本條規定了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和驗收程序。
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應按照承包合同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亦應對建設單位負責。因此,分包單位對承建的項目進行檢驗時,總包單位應參加,檢驗合格后,分包單位應將工程的有關資料移交總包單位,待建設單位組織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時,分包單位負責人應參加驗收。
6.0.6 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
說明:6.0.6 本條規定了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的組織協調部門。協調部門可以是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單位),也可是各方認可的咨詢單位。
6.0.7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說明:6.0.7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是加強政府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會的一個重要手段。建設單位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關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否則,不允許投入使用。
附錄A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A.0.1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按表A.0.1填寫,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檢查,并做出檢查結論。
表A.0.1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開工日期:點次下載或查看
附表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
B.0.1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可按表B.0.1劃分。
表B.0.1 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點次下載或查看
附錄C室外工程劃分
C.0.1 室外單位(子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可按表C.0.1劃分。
表C.0.1 室外工程劃分點次下載或查看
附錄D 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D.0.1 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由施工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填寫,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組織項目專業質量檢查員等進行驗收,并按表D.0.1記錄。
表D.0.1 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點次下載或查看
附錄E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E.0.1 分項工程質量應由監理工程是由(建設單位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組織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并按表E.0.1記錄。
表E.0.1。撸撸撸撸叻猪椆こ藤|量驗收記錄點次下載或查看
附錄F 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F.0.1 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專業負責人)組織施工項目經理和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驗收,并按表F.0.1記錄。
表F.0.1。撸撸撸撸叻植浚ㄗ臃植浚┕こ舔炇沼涗點次下載或查看
附錄G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G.0.1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應按表G.0.1-1記錄,表G.0.1-1為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的匯總表與附錄F的表F.0.1和表G.0.1-2-G.0.1-4配合使用。表G.0.1-2為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表G.0.1-3為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表G.0.1-4為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表G.0.1-1驗收記錄由施工單位填寫,驗收結論由監理(建設)單位填寫。綜合驗收結論由參加驗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設單位填寫,應對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及總體質量水平做出評價。
表G.0.1-1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表G.0.1-2 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表G.0.1-3 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
表G.0.1-4 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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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范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
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定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